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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7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050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EDAW )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 4 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於 112 年 3 月 1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306 號函,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及建置請假系統時,確保申請程序之便利性與隱私性,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宣導,促請教職員工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歧視或不當言語情形。

四、請學校依前揭函釋意旨,持續檢視、優化學生請假規定、流程及系統設定,兼顧行政運作之彈性與學生隱私保護,並強化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營造具同理、尊重、關懷與包容之月經平權支持性環境。

  • 1150311_國教署函.pdf
    1) 1150311_國教署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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