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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098 號函及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 11 屆第 8 次委員大會決定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其普查方式,請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之普查權責,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另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亦得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