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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9 | 點閱數: 48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4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34731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 3 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2 條第 4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次查性平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第 2 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疑義時,於學校申復程序完成前發現,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未及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或屆申復期限未提出申復,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平會審議。」

四、綜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之結果經申復有理由,並由學校性平會重為決定者,適用性平法第 40 條規定。經 115 年 2 月 9 日本部第 12 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 1 次會議決議,倘學校發生旨揭情事,主管機關得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進行審查並予以糾正;必要時,依性平法第 4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平會審議。

  • 1150417_教育部函.pdf
    1) 1150417_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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