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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6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51235 號函辦理。
二、查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 年 8 月 5 日發法字第 1090018062 號函復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略以,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除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於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爰行政裁罰之結果屬個資法保障範圍,未得為蒐集個資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行為人或檢舉人查詢。
三、次查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爰學校人員違反性平法受裁處罰鍰者,學校仍得依人員所適用法規予以懲戒,至是否移送學校其他審議機制或構成教師不適任之事實認定基礎(如: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各該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