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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77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42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第 1 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 2 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 4 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 3 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承前,教育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作業。

四、落實上開規定,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二)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 1150311_教育部函.pdf
    1) 1150311_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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