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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85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5931 號函、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及 114 年 12 月 22 日立法院召開「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係定於性平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27 條但書及第 28 條第 4 項。學校或其他人員(校內)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82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134739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037236 號函(諒達)釋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在案;次查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令(以下簡稱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令)核釋防治準則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如有防治準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時,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1 | 點閱數: 62
花蓮縣性別平等教育網站啟用,請各級學校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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