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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9 | 點閱數: 51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6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51235 號函辦理。 二、查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 年 8 月 5 日發法字第 1090018062 號函復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略以,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除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於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9 | 點閱數: 37
一、依教育部 115 年 6 月 1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50033 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同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二)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依上開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檢舉,除應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9 | 點閱數: 49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4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34731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 3 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2 條第 4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次查性平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第 2 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4 | 點閱數: 68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4 月 1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1463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第 1 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 2 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 4 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 3 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91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21515A 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規定,包括同法第 12 條至第 20 條。 三、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及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85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2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0018502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119941 號函(諒達):「各校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查詢不適任學校人員,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 )辦理,無須向各主管機關函查」有案。 三、承前,教育部所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業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7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050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EDAW )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 4 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於 112 年 3 月 1 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79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42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第 1 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 2 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 4 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 3 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80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882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 113 年 3 月 8 日修正生效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子法及相關函示規定,委託修正綜整教育部性平網(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項下之 QA 資料資源及表單,各單項流程項下更新之 QA 資料及表單已於 114 年 2 月 3 日分別掛載於性平網。 三、教育部將性平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項下整體資源彙編為旨揭 QA 手冊,該手冊電子檔上傳掛載於性平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下,請貴校廣為宣導及參考運用。
公告 網站管理者 - 公告 | 2026-09-03 | 點閱數: 70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098 號函及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 11 屆第 8 次委員大會決定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其普查方式,請參考本指引以問卷等方式辦理,因該規定已規範不同學校之普查權責,自得規範同一學校比照辦理;另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身分未詳者,亦得由學校所設性平會評估參照本指引所訂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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